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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贷款罪出名刑事律师 26年刑事经验

更新时间:2019-09-26 15:22:08 浏览次数:100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东圃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邹强律师 26年经验, 有问题请咨询13416318024、律师执业证号:1440119310496811有问题可免费咨询,主任律师,多次受南方日报,经济与法等法制栏目等采访。中国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毕业   我们会竭尽全力帮您   为您分忧解难

罪的量刑

  犯罪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罪。

  4、客观方面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罪。

  (3)成立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新司法解释,罪的数额较大,以八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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