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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工资社保纠纷律师 广州企业律师

更新时间:2019-09-27 22:59:04 浏览次数:98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天河公园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广州图书馆
广州专业的劳动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劳动纠纷经验,提供日常劳动纠纷法律咨询,担任企业劳动法律师顾问,代为文书起草、审核,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代理因劳动关系涉及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五险一金、工伤赔偿、辞退赔偿、降职降薪、经济补偿金等引起的仲裁诉讼案件!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一、主体不同:
  (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必须是法人等用人单位;
  (二)劳务合同的主体则具有广泛性;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地位不同:
  (一)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从属性。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具有支配权,从这一点上来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
  (二)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具有从属性,双方始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
  三、标的不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只要劳动者有劳动行为,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的标的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劳务合同一般是依据劳务结果支付劳务报酬。
  四、工作方式和风险承担方式不同:
  (一)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从事劳动一般是利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其劳动风险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二)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一般是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根据双方的约定来承担风险(大多数情况下由劳务提供者自行承担风险)。
  五、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同。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中的合法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六、法律干预强度差别巨大: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极强的法定性,国家法律干预强度很大。无论是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强制必备性,还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准性(如用人单位必须遵守《低工资规定》等),都体现出国家法律对人权保护与劳动者生存等问题的高度关注。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国家的干预性也是非常强大的;
  (二)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劳务报酬等各项条款均可自行协商,法律很少干预。劳务合同在履行中也很少有国家干预的情况。
  七、法律适用不同。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劳务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八、处理程序不同。劳动争议纠纷一般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务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有什么不同
  1、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
  2、双方的合意应当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不论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从属性条件下从事劳动。
  4、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
  5、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过程。
  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
  1、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平等关系 。
  2、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
  3、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
  4、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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