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咨询电话15099983407(微信同号))戴允丝律师,党员,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合同债务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借贷纠纷案均取得良好效果。擅长纠,货款追索纠纷、工程款催收、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等案
戴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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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普及货款纠纷部分法律知识: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没有约定交货期限怎么办?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签订补偿协议,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签订买卖合同时,标的物已在买家手上的,交付时间怎么算?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4、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怎么办?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
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
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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