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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利息过高法院会怎么处理 广州海珠区借贷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9-09-28 23:47:11 浏览次数:96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江南大道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戴允丝律师,党员,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合同债务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借贷纠纷案均取得良好效果。擅长纠,货款追索纠纷、工程款催收、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等案

戴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 本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本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当事人满意度高

为您普及借贷纠纷部分法律知识:

约定利率过高的,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作出认定。

1、年利率在24%以下的利息,是合法利息,法院应予支持。

2、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利息,借款人自愿给付的,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不愿意给付,法院不予支持。

3、年利率在36%以上的利息,属于违法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高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第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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