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z一条第二款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规定:“出租z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z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z法z院应当认定有效。”某四社签订案涉《租赁厂房使用协议书》,将案涉厂房出租给徐某使用,但某四社、徐某均确认案涉房屋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案涉《租赁厂房使用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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