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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进了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怎么办律师会见辩护

更新时间:2019-10-01 12:34:44 浏览次数:127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宝岗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655号,: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成立多年,专业从事刑事诉讼代理工作,刑事辩护经验丰富。以“受君之托、忠君之事”为服务宗旨,凭借优质诉讼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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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案件法律知识:一、缓刑的定义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来判决的刑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第二是该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该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不予关押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而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要综合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他情况综合认定。
  二、缓刑怎么执行?
  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要由人民法院来决定,也就是说,缓刑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并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入户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进行考察,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因为缓刑犯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如果该犯原来有工作的还要回原单位继续工作或者回到农村参加生产劳动,基层组织如街道、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以及其所在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管理好缓刑犯。因为这些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了解犯罪分子的实际表现,有利于对其进行考察教育。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来判处的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来判处的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被缓刑的罪犯没有再犯新罪也未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原判决,对该犯罪分子新犯的罪或者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重新决定对其执行的刑罚。如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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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团队在该业务领域提供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要时可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交流;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审查管辖;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会见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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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8520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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