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自成立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以专业、规范、追求卓越为宗旨,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律师服务,在当事人中树立了良好口碑的同时,也树立了服务品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律知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2014年5月26日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问题的处理意见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劳动争议部分
(一)程序问题
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公开其工资计算方式和基数的,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产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赔偿损失等,应当以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前提,仲裁委、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直接就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作出认定。
3、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其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故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不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行约定。
5、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劳动者申请仲裁一年前,至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尚未纠正,如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前补发了未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已经纠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曾经违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6、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但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在处理工伤待遇案件时,如果不追加承包方就无法查清事实或承包者可能需要承责的,应予以追加承包方。
7、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址客观上已不存在,但可以电话联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如用人单位拒绝到庭领取相关材料,则应以该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为送达地址进行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通过上述两种形式不能成功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
(二)工伤、职业病问题
8、劳动者工作未满一个月即受伤,用人单位还来不及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标准应根据双方对工资数额的约定,或已经发放的工资数额可以折算出的月工资进行认定。如果双方对工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即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处理。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一、劳动合同范本、员工手册、人事管理制度的制定,二、劳动争议、补偿金与赔偿金的计算,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四、工资及加班费纠纷;提成奖金争议,五、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六、工伤与职业病赔偿纠纷,七、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纠纷,八、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纠纷,九、工龄和退休纠纷,十、劳动安全与卫生纠纷,十一、应对劳动监察申诉,十二、劳务派遣纠纷,十三、其他有关劳动法律事务,劳动法律关系中遇到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等诉讼法律事务,代为调解和谈判、出庭代理服务,十四、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与公司建立法律纠纷预防与解决长期合作关系。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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