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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争议律师 企业如何处理员工告劳动局劳动仲裁

更新时间:2019-10-07 10:24:47 浏览次数:122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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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已经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工资。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跨越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阶段的,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年限应当从2008 年1月1日起计算,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但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总额不得高于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全部工作年限计算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以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权利义务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待,用人单位无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再行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十条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对此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二十二条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者不能享受哺乳期待遇提出赔偿损失的,可以以劳动者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20%为基数,按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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