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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不当得利纠纷 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9-10-10 17:49:46 浏览次数:112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金沙洲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室
广州同居期间给对方转款,能起诉借款返还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主张是借款的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涉案款项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如下面这个案件,男方给女方转款20万,未备注是什么款项,也无证据证明是借款,女方辩称是生活费及小孩抚养费等,终被法院驳回。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 庭审证据显示,李男与张女与2013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6月29日离婚,双方离婚后同居期间,2017年5月17日李男名下为62×××30的银行向张女名下为62×××73的银行转账20万元,但双方共同确认张女没有向李男出具过书面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等,该款亦并非赠予款项。对此,被上诉人李男虽然主张该20万元为借款,但上诉人张女不予认可,认为系被上诉人李男支付上诉人张女及其小孩的生活费用。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款:“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的规定,由于现被上诉人李男无证据证明双方对涉案款项存在借贷的合意,上诉人张女提供了证据证明本案债权纠纷非行为引起的,对于本案20万元款项的性质应按照双方离婚后同居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确认,而不应视为。故上诉人张女上诉所称涉案款项不属于之诉,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其请求驳回被上诉人李男判令其返还借款的主张,依法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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