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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抢劫罪刑事律师看守所会见a抢劫罪判几年

更新时间:2019-10-11 15:00:55 浏览次数:75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芳村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被告人洪某某所起作用是辅助性的,没有直接实施拦截、追打、抢走受害人金项链的具体行为,处于从属的地位,是从犯
在这个抢劫案中,被告人洪某某始终没有直接参与拦截、追打、抢走受害人金项链的具体行为。通过法庭调查对此看得很清楚。因此,洪某某的行为是处于从属的地位,符合从犯的特征,是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 规定,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物价部门对赃物估价依据不足
物价部门未见实物依法鉴定,而是依据办案机关介绍的资料而对所谓的赃物进行估价,缺乏客观、科学性。

三、被告人洪某某遭到其他同案犯非法关押、殴打,未得分文赃款,处于劣势地位
洪某某在参与作案后,不仅没有得到分文赃款,而且还因为没有配合好抢劫作案而遭到了其他同案犯的非法关押、殴打,这些均足以说明他在本次共同犯罪中处于非常明显的劣势地位……

四、被告人洪某某主动坦白交代罪行,甚至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情节,为尽快完全破案提供了有益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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