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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擅长抢劫罪缓刑减刑取保候审律师团

更新时间:2019-10-20 14:29:14 浏览次数:159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东圃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广州专业的刑事律师李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
李律师团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杨律师团队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这些极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014年1月3日晚上九点多,被告人黄某想“搞点钱”,于是携带一把自制大,骑摩托车从家中出发,一直往县城方向寻找抢劫对象。后来他发现“果果小卖部”亮着灯,被告人黄某上前敲开小卖部的门,见被害人张某一人在店中,被告人黄某遂把张某推翻在地,用大架在张某的脖子上,威胁说如果不拿钱出来就让张某“见红”,被害人张某想进行反抗,但反抗无效。恰好,张某妻子听到奇怪响声,从里屋门口看到此情此景,她赶忙用手机告诉了临近的亲友,同时报了警。被告人黄某听到里屋还有人在报警,赶忙踹了张某一脚,拿起落荒而逃。之后,被告人黄某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首先,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黄某在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由于被抢劫对象反抗,且商店里屋家属及时发现,马上报了警,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这种情况对行为人足以产生强制性影响,黄某在此时实际上已经不能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既没有导致张某受伤,也没用抢到金钱财物,这不属于犯罪中止的“能而不欲”,二是属于犯罪未遂的“欲而不能”。因此,黄某放弃犯罪意图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害怕警察赶来抓捕),其行为应当属于犯罪未遂之形态。
  其次,黄某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以及其家属在里屋发现,电话告知邻近的亲戚,并马上报了警。这将会引来邻近的亲戚前来救援,民警也会赶来,尽管救援人员暂时没有过来,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这种情形对一般人足以产生强制性影响,从而使其认识到实际上已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因此,即使黄某自己是因担心被当场抓获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的,但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同时考虑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基础上,黄某的行为应属抢劫未遂。
  再次,我国《刑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情节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形态。抢劫罪这一基本犯罪侵犯的双重客体,即财产权和人身权。从入户抢劫这一加重情节与基本犯罪抢劫罪之间的关系看,入户行为与取财行为中,取财行为对本犯罪的性质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只要财产没有取得,尽管有入户这一加重情节,构成情节加重犯亦应属于未遂。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由于被害人家属报警而抢劫未遂,即其基本犯是未遂,故入户抢劫这一情节加重犯也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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