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广州起诉借款纠纷律师A天河区借款合同律师
广州
[切换城市]

广州起诉借款纠纷律师A天河区借款合同律师

更新时间:2019-10-21 13:14:42 浏览次数:119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天河南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同纠纷律师,胜诉率高,特擅长借款合同利息纠纷、债务纠纷、借款担保人纠纷、被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广州打官司二审时再举证过了诉讼时效了吗?

律师解答:当事人二审期间提供的补强证据不受举证期限限制。

二审提供的补充证据,对方虽有异议,但因该证据是在一审判决后对方仍有异议情况下,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自己证据的补强,并非当事人在一审中故意隐瞒或有意不予提供。根据A高人民法A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规定,拍卖合同纠纷,基础事实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A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A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否定方对举证方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亦无相反证据予以否定,故二审补充的证据可作为审案的参考。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之后、对方仍有异议的情况下,二审提供的补充证据,属于对某一特定事实的补强,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9年08月26日
UID:636596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