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货物买卖纠纷由哪里的法院管辖?可以在原告地立案吗?
张静律师:18078803465,肖某从郑某处购买货物,应付货款18万元,欠付16万却拒不支付。肖某住昆明市西山区,郑某住湖南省隆回县。郑某诉至湖南省隆回县,隆回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郑某不服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郑某起诉的情况看,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肖某从郑某处购买了货物后,郑某主张肖某未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肖某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郑某的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肖某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在先立案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裁定本案由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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