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是广州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律师,擅长行政拘留不服复议诉讼、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拘留不服复议;行政诉讼状告城管违法执法行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广州涉及土地的行政案件超过20年长诉讼时效的法院不受理
案例:
2013年8月,村民任某对市人民政府1993年颁发给陈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提出异议,认为陈某侵占的属于任某的部分土地计入了发证范围。故任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为陈某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本案疑惑有两点: 1.如何确定不动产登记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2.如何确定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律师讲法:
行政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14年11月修订后的新《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关于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有两个期限,一个是6个月的一般诉讼时效,另一个是20年的长诉讼时效。20年是一个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关于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原《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991年6月,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为“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2000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又恢复规定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但是,对于涉及不动产行政诉讼20年时效的起算点,无论司法解释还是新的《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法院认为,2000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条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条款系行政诉讼中长起诉期限的规定,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自1993年6月市政府作出颁发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行为,至任某起诉时已超过20年的长起诉期限,随裁定因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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