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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天河区遗产继承律师婚姻纠纷律师财产分割律师

更新时间:2015-08-29 14:31:06 浏览次数:137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车陂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棠东东路3号B-216(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训练基地旁)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9月份乔迁至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3号B-216(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训练基地旁)BRT天朗明居站,地铁4号线车陂站400米 为了避免你等待咨询的时间,当面咨询律师请提前电话预约.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继承婚姻家庭律师团队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婚姻继承业务,潜心研究以成专长,并秉承“结识是缘,诚信是德”的理念,为您的离婚诉讼、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优质的法律服务。
法律知识:
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对配偶继承权的实际运作给予了全面具体的反映;《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由此可见,对夫妻间继承权的理解和适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夫妻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只有在婚姻关系依法有效缔结之后,合法有效终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2.夫妻互为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除了《继承法》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和限制遗产分割份额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干涉或妨碍生存配偶对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

3.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因而当夫妻一方死亡,其现有财产状态多为夫妻生前共有,并非全部是个人遗产。为此,必须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同时确定死者个人遗产的价值和范围,认定和保护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4.夫妻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防范和杜绝干涉“寡妇带产再嫁”或干涉“上门女婿带产再婚”等侵犯夫妻继承权的现象。

本律师团队自成立以来代理大量复杂的离婚、继承纠纷等婚姻家庭类案件,在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起草、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及子女抚养、遗嘱及继承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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