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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时赠与给女方的财产分手时能要回吗a越秀区律师

更新时间:2019-10-29 16:08:36 浏览次数:103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海珠广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广州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实践中类是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给付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夫妻共同房产咨询,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z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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