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广州番禺区越秀区商铺写字楼租赁合同诉讼律师
广州
[切换城市]

广州番禺区越秀区商铺写字楼租赁合同诉讼律师

更新时间:2019-10-29 17:57:50 浏览次数:107次
区域: 广州 > 番禺 > 南沙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室
广州商场发的续租通知可以视为签订了续租合同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咨询:我在某超市内租赁了门面,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三年。1年半后,超市要求我暂停营业,以便对超市进行整体装修,同时发了一个通知,写明租赁期届满后,我可以续租店内门面,租期三年,后我们未另行签订合同。2年后,被告又发一通知,要求三原告在15天内清货撤离超市内店铺。我认为续租通知说明双方的租赁关系已经成立,现超市的清场通知属于单方违约,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继续履行出租人义务,我能打赢官司吗?

律师解答:续租是要约,没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你用实际行动作出了承诺,租赁合同成立。超市发出的清场通知合法,但是应当给你清货撤离合理的时间。

,如仅有续租通知不能视为租赁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指由特定人作出的希望受要约人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超市的单方意思表示,是为要约,如果仅有要约,没有承诺并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

  第二,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尽管你接到通知后并未作出是否续签合同的书面答复。但是超市装修好后,原租赁合同届满,你继续进货、开店营业,其行为构成了承诺,超市也未提出异议,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超市所发的清场通知合法,但应当给予你合理的搬迁时间。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而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是否作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限的租赁,各当事人可随时提出终止合同,但应当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但是,你租赁的是店面,做了长期营业的准备工作,租赁合同解除后,需要另行寻找店面,超市只给了半个月的时间明显不是合理的期限。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张律师电话:18078803465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房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7年01月15日
UID:350997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