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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场发的续租通知可以视为签订了续租合同吗?
咨询:我在某超市内租赁了门面,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三年。1年半后,超市要求我暂停营业,以便对超市进行整体装修,同时发了一个通知,写明租赁期届满后,我可以续租店内门面,租期三年,后我们未另行签订合同。2年后,被告又发一通知,要求三原告在15天内清货撤离超市内店铺。我认为续租通知说明双方的租赁关系已经成立,现超市的清场通知属于单方违约,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继续履行出租人义务,我能打赢官司吗?
律师解答:续租是要约,没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你用实际行动作出了承诺,租赁合同成立。超市发出的清场通知合法,但是应当给你清货撤离合理的时间。
,如仅有续租通知不能视为租赁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指由特定人作出的希望受要约人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超市的单方意思表示,是为要约,如果仅有要约,没有承诺并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
第二,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尽管你接到通知后并未作出是否续签合同的书面答复。但是超市装修好后,原租赁合同届满,你继续进货、开店营业,其行为构成了承诺,超市也未提出异议,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超市所发的清场通知合法,但应当给予你合理的搬迁时间。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而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是否作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限的租赁,各当事人可随时提出终止合同,但应当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但是,你租赁的是店面,做了长期营业的准备工作,租赁合同解除后,需要另行寻找店面,超市只给了半个月的时间明显不是合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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