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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律师事务所广州绑架罪刑事辩护律师口碑极好

更新时间:2015-09-15 11:17:04 浏览次数:526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车陂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专职从事刑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办理上千件大大小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一直秉承严谨认真、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办事作风,尽职尽责地以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高于一切的服务理念,在代理过程中充分的运用扎实的专业法律知识与广泛的人脉关系代理的刑事案件均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法律知识:
绑架的行为手段包括哪些?一种观点认为绑架的行为手段仅限于、胁迫及方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上述三种之外,绑架还应包括其他手段,如欺骗等。种观点的基本依据是《 决定》第2条及1992年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决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将绑架的行为手段仅限于、胁迫和三种手段是不全面的。从实践来看 , 有的犯罪分子乘被害人处于昏睡、醉酒、患病、自我等不知、不能抗拒状态将其带走,或以合伙做生意、帮助找工作、帮助上学、结伴旅游、介绍对象等诱骗被害人,或者冒充亲友认领及采取请吃请喝、外出玩耍等手段诱骗儿童离开家庭或监护人,然后置于行为人的实力控制之下,进而向其近亲属等人员勒索财物,这种行为无疑应认定为绑架罪,但他们的行为方法并不属于、胁迫、三者中的任何一种。因此笔者认为,绑架的行为手段应包括“其他方法”,即上述三种方法之外,违背被害人或其监护人的意志,劫持被害人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须指出的是,“其他方法”应有一定的限制,即要达到实力控制被害人,侵犯其人身权利的程度,否则不能构成绑架罪。如吴某以挑选学生参加“乐百氏”智力竞赛为由,将一 10 岁男孩骗走, 并托另一不知情的小学生将勒索信件交与男孩父母。然后,吴某先请男孩吃东西,后看录像、后将其置于录像厅不顾, 独自去取勒索的财物。此案中,吴某尽管采用欺骗方法,但该方法并未达到限制男孩自由,侵犯其人身权利的程度,因而,这种行为也就谈不上是绑架,不构成绑架罪,而应定敲诈勒索罪。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法律服务贯穿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全过程,提供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如果不构成犯罪与警察沟通,申请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会见被告人,复印卷宗材料,与检察官沟通案情,无罪、不予起诉、减轻从轻情节等;
审判阶段,与法官沟通,无罪辩护、缓刑辩护、减轻从轻辩护、在法庭做很好的辩护。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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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0-3759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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