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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原本以为,她跟林先生的关系会在更名手续办妥后得到修复,然而事与愿违,林先生“得到”房子后还是心怀芥蒂,不仅常常对她冷嘲热讽,还时不时将“离婚”二字挂在嘴上。渐渐的张女士心也冷了,她估计离婚是迟早的事,不免考虑起现实问题来,比如能分多少财产。她十分后悔去年接受苛刻的和好条件,搞得现在房子都在林先生名下。“我会不会落得净身出户的下场啊?”张女士暗自担忧。为保障利益,她抢先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更名登记。她在诉状中说,两套房产是她跟林先生婚后一起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林先生一人占有明显有失公平,况且当时签订的房屋更名约定是房产局提供的格式合同,她签字前没有好好看,存在重大误解,希望法院能撤销约定。
林先生理直气壮前来应诉。他说,张女士跟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有过错,所以才自愿将房子过户到他名下。双方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房产局提供了一份约定,上面写的很清楚,“两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归林××所有”,张女士签了字也摁了手印,根本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不应该撤销。
法官点评
更名登记不影响房屋性质
法院查明,2010年1月,林先生与张女士到房产局领取了两份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并在房产局签订了两份约定,一份内容是“坐落于××路的××房产,确系我们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该处房产归林××所有,特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另一份内容是“坐落于××小区的××房产,确系我们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该处房产归林××所有,特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法官认为,这两份约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张女士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没有证据,不能成立,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法官对两套房产的权属问题作出了认定:“从形式上看,双方办理的是非转移类权属登记申请,即该权属登记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从两份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均认可该两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约定的目的是该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的更名,未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看来,林先生的小算盘落空了,就算他现在打官司离婚,也不可能独霸房产,张女士白白担忧了一场。据承办法官透露,林先生跟张女士打完这场官司,反倒不怎么想离婚了,目前两人正在“修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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