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广州番禺区法院擅长打离婚官司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咨询
广州
[切换城市]

广州番禺区法院擅长打离婚官司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咨询

更新时间:2019-11-09 23:26:31 浏览次数:77次
区域: 广州 > 番禺 > 大石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广州图书馆
广州专业的婚姻家事/继承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婚姻家事/继承纠纷经验,提供婚姻家事法律咨询,婚姻家事专业律师,专业处理离婚诉讼、离婚抚养权、财产继承、离婚调解谈判;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诉讼离婚房产增值计算;离婚债务处理。特别擅长处理复杂疑难离婚财产案件/继承案件,精于调解谈判。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和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要注意以下问题:

  注意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家庭财产的界限。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财产的总和,它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查具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宣告婚姻无效,并依照《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等问题作出处理。

当事人以受欺诈、诱骗、包办等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以上述理由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利害关系人以当事人受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以配偶实施家庭或虐待家庭成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找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9年08月25日
UID:636275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