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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看守所非法拘禁罪刑事律师 非法拘禁罪定罪量

更新时间:2019-11-14 15:47:00 浏览次数:102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坑口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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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李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本罪的法定罪名:非法拘禁罪。
二、非法拘禁罪的大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三、非法拘禁罪的小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四、非法拘禁罪的罪状: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关于故意伤害罪、故意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拘禁罪的处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六、非法拘禁罪的低法定刑:剥夺政治权利。
七、非法拘禁罪的高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八、非法拘禁罪的法定财产刑:无。
九、非法拘禁罪的适用法律:
1、法律法规:《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
2、司法解释:2000年7月13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6年7月26日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十、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故意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强制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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