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的;(二)申请登记的权利与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但已确定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有误的更正登记除外;……(六)房地产权属纠纷尚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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