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一般不派员在场。
第十二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下列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对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
(五)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害;
(七)需要了解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解释、说明与案件有关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三十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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