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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自2011年起,崔某等人相继被聘为某汽车配件公司工人。2019年2月起,因受经济下行大环境的影响,该公司一再降低职工工资,并宣称职工需要先交纳1650元的保险费才能离职。崔某等人对此决定不服,遂到相关部门反映。2月18日,该公司以崔某等人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旷工为由作自动离职处理。崔某等人得知处理决定后,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付经济补偿。因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崔某等人的经济补偿请求,仲裁裁决送达后,崔某等人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民一庭受理此批劳动争议案件后,于2019年5月31日开庭合并审理。庭审中双方争锋相对:公司坚决认为崔某等人系无故旷工自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崔某等人认为公司是降低工资标准逼迫其离开,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并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公司调解。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庭审后,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调解,本着“化解劳资双方矛盾,促进和谐用工关系”的理念,主动与崔某等人沟通,客观分析职工在此事件处理过程中随意行为,分析和解的利弊,终使崔某等人放下心中芥蒂,接受调解并主动让步。随后,承办法官又积极联系公司代理人,指出公司在处理职工问题上存在的不规范之处,并积极做公司调解工作。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双方终于在经济补偿的金额和给付时间上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