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企业开除总经理需要正当理由吗?
咨询电话及微信:18078803465(张静),某董事会做出决议,以该总经理挪用公司资金用于炒股并造成公司亏损为理由,免除其职务。总经理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查明,总经理存在一些违法经营情况,但并未挪用资金用于炒股,更未造成公司巨额亏损,故裁决撤销该董事会决议。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董事会解聘总经理,如同其选任合适的总经理人选一样,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院不宜替代董事会作出判断。如果原告认为董事会解聘其职务的理由侵犯了其名誉权,应变更诉由另案起诉。故于近日直接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维持董事会决议。本案有两个问题:,董事会解聘总经理职务,是否需要理由?第二,董事会以错误的甚至“莫须有”的“罪名”为由解聘总经理职务,该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与此相关的是《公司法》第47条第9项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这表明,董事会对总经理握有“生杀”与“给俸”大权。
法院之所以不愿过问高管撤换事宜,还存在技术方面的考量。撤换高管本质上属于公司的经营事项,法院缺乏足够的信息和动力去判断这项决定是否明智。就本案而言,即使法院以公司解聘总经理的理由不充分为由,撤销了此次董事会决议,在技术方面,公司其后可以召开董事会再次撤销总经理的职务。
董事会解聘总经理,不影响公司与总经理之间“劳务合同”的效力。在没有原因或总经理没有“过错”(如董事会认为总经理在经营方面虽然没有犯明显的错误,但才能平庸,另请高明将符合公司佳利益)的情况下,董事会解职总经理,即意味着公司对总经理的违约。但此时,总经理只能请求赔偿,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职。至于总经理认为公司以不真实的理由将其撤换,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当可另案起诉。这正是“桥归桥,路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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