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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公司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更新时间:2019-11-24 00:03:46 浏览次数:128次
区域: 广州 > 番禺 > 洛溪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
广州专业公司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我们(微信):13570980701,Q Q:1127365324。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法律保障体系及妥善解决纠纷的方案,为企业发展壮大保驾护航。专业负责各类劳动法律事务的办理,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法律事务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代理因劳动关系涉及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五险一金、工伤赔偿、辞退赔偿、降职降薪、经济补偿金等引起的仲裁诉讼案件!欢迎咨询。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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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当在以下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给劳动者一份,否则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供其他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增加了成本。同时,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的,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三八妇女节公司未放假而是安排了工作,公司需支付加班费吗?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000]18号)中答复,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令第1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试用期期间如果发生了工伤事故,是否可以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待遇?员工在试用期如发生工伤的情况下,很多单位会以试用期为借口拒不负责。但事实上,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试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单位也是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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