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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高胜诉商品房二手房纠纷商铺公寓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9-11-24 11:09:44 浏览次数:83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北京路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广州市知名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房地产法律事务是本律师团队的专职业务,本律师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年来,凭着过硬的法律功底,敬业负责的执业态度,极高的胜诉率,深得客户信任与喜爱。
法律知识:合同解除效力发生时间的认定

(一)就请求裁判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之诉。

如前所述,该诉为确认之诉,加之《合同法》第96条之明文规定,则合同解除的时间,答案本来是至为显明的,即通知到达对方之际。但不时冒出不同意见,如高人民法院宋晓明先生即曾持如下观点:相对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那么合同是自相对人收到通知之时起解除还是自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日起解除。如果认为是判决作出之时解除,在法院没有判决前合同就没有解除,这与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关于'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有些冲突,但如果通知到达时解除,而法院判决认定合同不解除,则双方根据合同已经解除状态所采取的行动就要恢复原状。实践中为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们通常认为如果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法院判决未下达前,合同不解除。

(二)直接请求裁判机构裁决解除合同之诉。

如果该诉为形成之诉,则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为裁判机构裁决生效之日。"如果认定当事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解除权从而构成一个形成之诉的话,很明显,合同的解除时间应当以判决生效的时间为准。"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亦明确宣示:"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的,则合同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而若为确认之诉,则其合同解除的时间合同应自解除的意思表示(起诉状的副本或仲裁申请书的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笔者既赞同直接请求裁判机构裁决解除合同之诉为确认之诉,自然赞同后一种观点。
直接请求裁判机构裁决解除合同后撤诉合同是否解除

如前所述,直接请求裁判机构裁决解除合同之诉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形成之诉,一是确认之诉。若持确认之诉论,一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的副本已送达对方,则即便撤诉并不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即合同在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的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如果持形成之诉论,鉴于合同解除的时间为裁判机构裁决生效之日,裁决生效前未解除,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的副本送达对方并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撤诉或撤回仲裁请求(撤案)后合同并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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