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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假冒注册商标刑事辩护律师怎么认定数额

更新时间:2019-11-24 12:47:25 浏览次数:85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北京路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广州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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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有如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主要有:(一)销售明知或者应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为: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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