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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黄埔区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合同纠纷律师代理

更新时间:2015-10-19 10:38:59 浏览次数:157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车陂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民商事纠纷法律服务。本所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均受过良好的法律及其他相关专业教育和培训,具有丰富的执业和相关工作经验。对当事人以诚信为本,所办案件深受当事人好评和信赖。
法律知识:
提供证据法院采纳是否合法?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后提交的证据是新的证据,则法院采用该证据并据其做出判决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该证据不是新的证据,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举证法院仍采纳则是不合法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据证权利。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但同时《民事诉讼法》中又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所谓“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得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因此,法院的行为是否合法应根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是否符合“新的证据”的规定而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五条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的法律服务范围只限于合同法律服务、合伙纠纷、股权纠纷、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公司常年顾问、商业谈判等民商事领域。专业是胜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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