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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纠纷律师 预先扣除利息咨询律师

更新时间:2019-11-28 15:43:03 浏览次数:68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广园路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广州专业的合同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合同纠纷经验,提供日常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处理了大量买卖合同、公司法、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特许经营合同签订、货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争议法律事务。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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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纠纷中可以把利息计入本金吗,利滚利合法吗?
咨询;《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有条件保护借贷双方将利息计入本金的约定,在合同未予约定情形下,能否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

律师解答:不能,利息的计算基数仍然是借款本金,而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利息。一方面,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但是该款并未规定在支付利息时需要将原有的利息计算到本金中计算利息。另一方面,如果将借款本息作为利息的计算基数,则无异于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院审判为当事人计算了复利。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处理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关于利息计算基数的处理。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利息的计算基数包括了本息之和,则当事人的约定符合《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应是允许的,但是该种计算利息的约定必须符合本条规定的年利率的上限,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初借款本金与以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24%部分的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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