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擅长领域包括:解决商品房、二手房买卖中遇到的法律纠纷、其他房产纠纷(包括商铺、写字楼、公寓等不动产)、定金纠纷、违约金纠纷、合同继续履行纠纷、房产租赁纠纷、房产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中介居间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装饰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借名买房纠纷、房产抵押纠纷、房产产权确认纠纷、离婚恋爱房产如何分割、房产过户、遗产份额分配等与房产相关的法律问题。团队将为您提供可行性方案,分析风险点,制定诉讼或谈判策略以及诉讼仲裁律师代理、律师函、律师谈判等法律服务。 另外,本团队还在房产合同谈判,起草,审查等纠纷解决方面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
法律知识:
房地产官司随着经济日益发展,也逐渐增多。发生房地产官司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为何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当事人居所地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诉讼,在民事诉讼的案件管辖中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其特殊性表现为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即不允许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又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财产,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设施、桥梁等等。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之所以规定房地产案件要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因为:
(1)房地产是不动产,无法移动,这类诉讼既不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不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能由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这样既便于原告起诉和举证,也方便了被告答辩和反诉。
(3)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样既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核实各种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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