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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交房买卖合同律师 商铺买卖纠纷咨询

更新时间:2015-11-03 17:32:32 浏览次数:138次
区域: 广州 > 番禺 > 南沙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室
广州开发商交房有什么法律后果?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预售方交房构成对预售合同的违反,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如果预售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标准的,则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履行的天数依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2、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房屋的,按照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数额。

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开发商交付房屋达到一定的天数,如90日之后,购房者是可以退房的,此时的前提条件是购房者没有接收此房屋;如果已经实际入住接收了房屋,那么只能接受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补偿方式了。
此外,如果开发商将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进行交付时,而购房人又接收了房屋,当房屋实际达到交付条件时,购房人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交房的违约责任。因为无论是开发商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证明文件,还是购房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原来关于交房的约定已经失效,购房人不能以此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状王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本团队在多年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中累积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并凭良好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欢迎咨询。
房产律师团队电话:18078803465(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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