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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咨询二手房买卖合同律师租客不肯搬走咨询

更新时间:2019-12-09 23:48:29 浏览次数:112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员村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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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原业主对生效判决不服能拒绝搬出已被拍卖的房屋吗?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原业主对已生效判决不服,应通过申请再审或提请抗诉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推翻之前的判决(实践中基本上无法推翻),而不能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新业主通过法院拍卖途径购买到房屋,就有权起诉原业主搬出房屋并按市场租金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如下面这个案子就是这样判的。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王某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郑某、陈某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向王某腾空交付涉案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其中需要说明的是,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市×景花园,建筑面积133.06平方米,故王某主张每月5000元租金没有超出市场租金价格,法院予以确认。对于郑某、陈某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首先,郑某、陈某为一家人,均居住于涉案房屋,且不同意腾空交付房屋,故陈某为本案适格被告;其次,郑某、陈某就郑某之前债务发生原因及法院审判执行提出的异议,与本案返还原物纠纷没有直接关联性,郑某、陈某可循合理途径表达。因此,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王某腾空交付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骏×街×号30×房;二、被告郑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向原告王某支付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腾空交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广州购买法院拍卖房之后,租客拿出租赁合同不肯搬怎么办? 律师解答:现实中很多被拍卖的房产,都是设有抵押权后被拍卖的。若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则承租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过户之后的租金应交给新业主。若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在抵押权设立之后,则租赁合同不能对抗抵押权,承租人必须搬出房屋。另外,即使执行申请人不是抵押权人,也不影响房屋的拍卖,只要将拍卖所得钱款支付给抵押权人,就同样视为已通过拍卖实现抵押权。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陈某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享有收益及处分权等物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按现状拍得案涉房屋后是否受朱某与刘某之间租赁合同的约束。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又根据《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九十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另外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除外。”本案中,案涉房屋抵押权先于朱某与刘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而设立;虽然房屋被执行拍卖并非由抵押权人所提起,但抵押权人实际已通过拍卖实现抵押权,故可认定本案属于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情形,因此,刘某基于租赁合同享有的权利不能对抗买受人陈某。另从案涉房屋的拍卖情况说明中注明的“房屋由案外人使用,有长期租约,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来看,是在执行拍卖过程中对案涉房屋现状的风险性说明,并非是对朱某与刘某之间租赁合同效力的法律认定,广州天河区咨询,陈某以不交吉价格拍得案涉房屋,过户程序咨询,表明其接受该案涉房屋现状,自行承担拍卖案涉房屋后发生的风险,不等同于其对朱某与刘某之间租赁合同的认可与承受,故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实现后,不交吉房屋咨询,朱某与刘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对作为受让人的陈某不具有约束力。陈某在取得案涉房屋产权后,对案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权利,其要求刘某立即搬离案涉房屋,并自2016年8月9日起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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