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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广州买家关于继续履行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2015年5月,李某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产给杨某,由杨某先支付10万元定金,尾款支付完毕后办理过户手续。没曾想在合同签订后,房价就像坐了火箭,嗖嗖地往上涨,李某的房子短短几个月就涨了几十万。李某夫妇立时觉得房子卖亏了,便以房产证遗失要补办为借口,玩起了拖延战术。买家杨某则认定了要买这套房子。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卖家李某率先以杨某不支付剩余房款为由,将买家杨某告上了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杨某支付违约金。审理中,杨某依法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李某配合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卖家李某遗失房产证并未予补办,缺乏正当理由,属于阻却房屋买卖合同交易正常进行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终法院驳回了卖家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买家杨某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剩余房款后,卖家李某即应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另外,还判决卖家李某向买家杨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
律师说法:本案关键点在于买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应否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的,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法院一般会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这里所说的“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主要是指,一涉案房屋没有因为其他案件而被法院查封;二涉案房屋上没有抵押等他项权,若有,也应具备涤除条件;三买方应当有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资金实力并提供相关凭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对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同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会依法一并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对违约失信者的惩戒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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