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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离婚时法院怎么判决 黄埔区离婚官司律师

更新时间:2019-12-13 00:10:27 浏览次数:87次
区域: 广州 > 黄埔 > 黄浦区府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
律师咨询电话:13570980701;微信号:13570980701 ; Q Q:1127365324;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律师团队,婚姻家事专业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司法实践,期间处理了大量涉及婚姻家庭、亲子关系、遗产继承等领域的案件,熟悉珠三角乃至广东地区审判机关的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尤其擅长各类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和继承案件。对于离婚诉讼中所涉及的夫妻情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以及继承案件中所涉及的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等问题,团队结合长期的实践经验,力争为每一个客户提供量身订做的法律服务,以用心到位的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离婚纠纷,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满意的诉讼结果。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2018年1月7日,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18年1月8日正式施行。该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作出了哪些调整?有什么进步?让律师来告诉你该司法解释的全部实质内容仅有三条:

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有的调整还是针对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与“第二十四条”相比,“新三条”将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即将夫妻共同债务又进一步的细分为三类:

1、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以其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确认的债务。

这个毫无疑问当然是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考虑该债务数额的大小与用途。所以涉及夫妻债务签字时,当事人一定要注意留个心眼,如果是对方要求你签的,那一定要仔细的把关键条款看一遍(金额、还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千万不要因为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连看都不看就签了,有可能就此埋下巨大的隐患。

2、夫妻一方虽然是以其个人名义借的,但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由于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便是以其个人名义借的,因为另一方事实上确实也作为家庭成员享受了该笔债务的用途,所以当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我们可以理解为数额不太大的债务,当然,由于每个家庭的日常生活开销不同,该数额也有相应的变化。

对于该债务,如果另一方不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仍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该笔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果无法举证,就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判决由其承担一半的偿还责任。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对于这部分债务,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即以个人名义借的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一律认定其为个人债务,只有一种情况下除外,即债权人能够证明是夫妻债务的情况。如何证明?债权人需要提出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只权人无法证明即视为个人债务,债权人无权要求另一方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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