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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碰到劳动纠纷工伤纠纷法律咨询电话广州专业的劳动争议律师

更新时间:2019-12-13 09:38:41 浏览次数:1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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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招志南律师 15918794024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24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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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专业致力于从事劳动纠纷法律研究和劳动人事制度风险防控法律研究及实务操作。我们始终坚持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位,致力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竭尽全力服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于劳动纠纷的解决,要先采用劳动仲裁的方式才能进行诉讼,劳动仲裁是指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当事人请求仲裁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公断和裁决,被告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的,可在劳动仲裁开庭时进行答辩,劳动仲裁开庭答辩有什么技巧呢?
  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贵委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直接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
  1、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1)被答辩人未在大陆合法就业。被答辩人系台湾同胞,适用我国《就业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我国对台港澳地区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但本案的事实上,被答辩人除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的《就业证》已于 日失效,此外并无其他的就业证,则意味着被答辩人在大陆的就业状态均属于非法就业,被答辩人并不具有就业的资格。根据《确立通知》条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参照适用广东《适用劳动法律指导意见》的十八条及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第十五条之规定,均确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确定被答辩人无法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至多就是劳务关系。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争议只能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与雇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规定雇用单位需要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之规定。
  2、被答辩人并非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3、从责任分配的层面看,被答辩人本身对未办理就业证有过错,且积极参与该行为的实施。
  作为答辩人所聘请的高层管理人员被答辩人有使用公章的权限,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外籍人员办理《就业证》等事宜,有充分的决定权。同时,其本人也是积极地代表了答辩人实施了该侵权行为,不可能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二、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与贵委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是冲突矛盾的。
  三、答辩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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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律师的劳动案件范围:
1.代理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
2.代理人事争议仲裁与人事仲裁诉讼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
3.代理劳动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劳动行政复议和劳动行政诉讼;
4.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工伤仲裁与诉讼;
5.劳动争议纠纷谈判和调处;参加企业和工会的集体合同谈判;
6.代理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备案、集体合同审查;
7.建立、修改和审查劳动合同;企业员工手册;企业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培训合同;劳动管理制度;企业用工、薪
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8.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
9.提供新发布的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0.劳动纠纷律师见证;
11.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
12.其他有关劳动法律事务。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提醒各位街坊:请律师请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时请查验律师的律师证,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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