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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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杨律师团队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这些极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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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拘留一般拘留多久
干警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如何正确适用刑事拘
刑事拘留是指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情况紧急,依法将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予以 羁押,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也是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常适用的一种强制方法,在整个刑事诉讼 体系中占有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在依法的前提下,准确灵活地运用这一强制措施,有利于加强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逃 避侦查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从而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 追究”的诉讼任务。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干警对刑事拘留运用的好与坏,它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虽然机关在内部 不断加强对干警业务素质的培养,使干警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意识,执法水平都有大幅度提高,但是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干警对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 的性质、适用对象、程序、作用等方面的理解尚不够深刻、透彻、全面。因此在执法过程中还存有许多问题,而解决好这些问题将更加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提高执法水 平、严格执法并充分发挥这一强制措施的作用。。
一、刑事拘留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刑事拘留适用范围是:(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 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 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现行犯是指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即时发现的人。重大嫌疑分 子是指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从以上可以看出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有着严格的界限和标准,不能随意变更和超越。 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干警对这一标准的掌握不是很好,主要表现为两种倾向,一种是刑事拘留适用范围过于随意化、扩大化。干警的法制观念淡薄,特权 思想严重是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这种倾向主要表现为:(一)为防止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诉,起诉而对其采取刑事拘留,以拘代处,混淆了刑事拘留与行政 拘留的界限,扩大了刑事拘留的范围。(二)由于刑事拘留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日期有限,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用行政拘留代替刑事拘留以延长办案时间。(三) 以拘代查,滥用拘留,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人随意进行拘留审查,甚至有机关在对外来人口清查时发现没有的人也进行刑事拘留的以拘代 查。(四)有的机关出于地方保护的目的,将典型经济合同纠纷中的债务人强制刑事拘留,以逼取债务人及其家属迅速还欠,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另一种倾向是 对刑事拘留的适用范围掌握的过于僵化,无形中缩小了刑事拘留的范围。当然了这种做法的目的各种不同,有的地方机关是为了增加捕教率,有的是对侦查 工作责任心不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还有的是干警徇私情。
此外还需指出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即使这些人符合条件也不得对其适用刑事拘留。
广州越秀区刑事拘留能判缓刑吗 广州越秀区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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