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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盟合同解除法律咨询 选址没有成功可否解除加盟合同

更新时间:2019-12-18 20:45:59 浏览次数:43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广州签订加盟协议后发现对方没资质,超过1年可以解除合同吗?

赵先生为开设百变换面鞋加盟店,向一家公司交纳了8万元加盟费。该公司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向赵先生提供换面鞋工厂信息、直营店信息、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等,但却一直没有提供。其间,赵先生曾多次进货。合同签订一年半后,赵先现这家公司并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的资质。赵先生认为该公司在签订协议时隐瞒重要信息,存在欺诈,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加盟协议,并判令对方退还8万元加盟费。然而,这一该请求终被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作为商事主体,赵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查。但是,赵先生在未了解相关重要信息的情况下,就与对方签订了合同,且亦已实际履行。在这种情形下,赵先生若仍以特许人未提供相关信息为由,主张自己并不知晓欺诈行为,则显属不当。

因此,赵先生与该公司签订合同之日应当为其知晓撤销事由的时间点,而其起诉时已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鉴于撤销权已消灭,赵先生的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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