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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律师之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更新时间:2015-11-16 10:49:28 浏览次数:121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后天河北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98号信源大厦三层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一直存在争议。目前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主张列为共同被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故保险公司应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二是主张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保险公司对诉讼标的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可以申请其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三是主张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无直接赔偿责任,其与肇事车辆所有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与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并不相同,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审理,故保险公司无需参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争议的焦点在于受害人是否享有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如果有直接请求权,就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否则就不能列为被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据此,不少法院在诉讼中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如此有利于对受害人予以充分、及时、全面的保护,符合上述立法目的。而河南目前做法是如果肇事车辆投保的是交强险,可以讲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但是如果有商业三责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不允许列为被告。如果受害人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有法院认为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申请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的,应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受害人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作为受害人,在起诉时有没有必要列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根据具体情况。有的法官认为,如果被告的有履行能力,就无需起诉保险公司。这样从诉讼技巧上讲对受害人比较有利。
  交通事故赔偿   http://www.g***/falvzhi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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