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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李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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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中,正当防卫怎么认定?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男,黎族,1991年3月7日出生,住**黎族自治县千家镇XX村民委员会X组,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养鹿乡XX村XX组XX号,捕前住三亚市荔枝沟XXXX附近出租屋,建筑工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2016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北平,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天杰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月6日作出(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支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判认定,2014年3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陈天杰和其老婆孙XX等水泥工在商品街一巷港华市场工地处吃饭,周世烈、周世明、容X、容浪和纪亚练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被告人陈天杰和孙XX吃饭完后就去加班。22时许,周世烈、容X、容浪和纪亚练在工地调戏孙XX,还骂站在孙XX身边的被告人陈天杰,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周世烈冲上去要打被告人陈天杰,陈天杰也冲上去要打周世烈,孙XX和从不远处跑过来的刘增荣站在中间,将双方架开。孙XX在劝架时被推倒在地,被告人陈天杰就上前去扶孙XX,周世烈、容浪和纪亚练先后冲过来对被告人陈天杰拳打脚踢,被告人陈天杰也用拳脚与他们对打。接着,容浪、纪亚练从旁边地上捡起钢管冲上去打被告人陈天杰,周世烈也从工地旁边拿起一把铁铲,准备殴打陈天杰。其中纪亚练被刘增荣抱着,但纪亚练一直挣扎往前冲,当他和刘增荣挪动到被告人陈天杰身旁时,纪亚练将刘增荣甩开并持钢管朝被告人陈天杰的头部打去,因陈天杰头部戴着一个黄色安全帽,那根钢管顺势滑下打到被告人陈天杰的左上臂。周世烈持铁铲冲向陈天杰,但被孙XX拦住,周世烈就把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天杰。在这过程中,被告人陈天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XX,右手持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乱挥、乱捅。刘XX闻讯拿着一把铲子和其他同事赶到现场,周世烈、容浪和纪亚练看见后便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着被告人陈天杰砸过来。容浪被被告人陈天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过多死亡。经鉴定,容浪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伤左腹股沟区下方,造成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周世烈被捅致左膝部皮肤裂伤伴髌上韧带断裂,其伤势为轻伤;纪亚练呈左腹股沟区裂创痕,刘增荣呈右大腿远端前侧裂创痕,二人的伤势均为轻微伤;陈天杰被打后呈左头顶部浅表挫裂伤,其伤势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物证折叠式单刃小刀一把,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被害人陈述周世烈、纪亚练、刘增荣的陈述,证人张X、容X、孙XX、王XX、郭XX、刘XX、张XX的证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陈天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民事部分经审理查明:原告人周世烈被刀捅伤后,于2014年3月13日到医院住院3天。庭审中,周世烈向法庭提交的住院清单(2张),显示费用共计5488.56元,门诊收费发票1张,费用为154元。另查明,周世烈平时从事的工作是木工。
原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天杰持小刀将被害人容浪捅伤致死亡,将被害人周世烈捅致轻伤,将纪亚练、刘增荣捅致轻微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陈天杰犯故意伤害罪与法律不符,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案的发生是基于被害人容浪、周世烈等人酒后无端调戏被告人陈天杰的妻子孙XX,在遭到陈天杰的斥责后,对被告人陈天杰和孙XX挑衅、攻击而引发。本案中,无论是被告人的供述,还是被害人本身的陈述、证人证言,均证实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被告人陈天杰是在妻子受到调戏、侮辱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争吵,在陈天杰扶持被推倒的孙XX时,先是被害人周世烈动手殴打陈天杰,接着被害人容浪和纪亚练先后对陈天杰拳脚相加,后容浪和纪亚练又手持钢管一同围殴陈天杰,且纪亚练的钢管已打到了陈天杰的头上,只是因为陈天杰头戴安全帽才避免了严重后果。而被害人周世烈在殴打陈天杰的过程中从先的空手到从旁边捡起铁铲欲进一步伤害陈天杰。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无论是强度还是情节都已严重威胁到被告人陈天杰的生命安全,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被害人的侵害行为始终没有停止,被告人陈天杰一边护着妻子,一边用小刀挥划,始终处于被动防御状态,且被害人离开时还向被告人扔石头、酒瓶等,被告人没有追击的行为。故本案中,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属于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而进行的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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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专业故意伤害刑事辩护律师 正当防卫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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