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律师解答: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用出售自己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新的房产,虽然该购房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购房款来源于婚前财产,另一方对此也没有异议。从性质上来说;这只是一方的婚前财产由原来的房产转化为货币再转化为诉争房产,所谓万变不离其宗,该房屋应属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虽然将诉争房屋再次转让,由于房价上涨的市场因素而获利丰厚,但该收益属于自然增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夫妻一方所有。
另外,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一节,应考虑装修款来源及相应的折旧因素,由另一方对购房方予以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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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后将婚前房产卖掉买新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荔湾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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