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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主体是针对犯罪嫌疑人

更新时间:2015-11-19 14:36:58 浏览次数:95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天河北/广州东站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98号信源大厦三层
  关于取保候审针对的主体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做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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