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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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初,同案人A(土耳其共和国人,另案处理)密谋组织八名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民(维吾尔族)偷越国境前往土耳其共和国,并以提供前往人民共和国旅游的免费机票、食宿费及额外报酬为条件,联系被告人B和C分别物色招揽愿意提供、出售土耳其共和国护照给该八名人民共和国偷渡人员偷越国境前往土耳其共和国的合适人选。
之后,同案人A、被告人B一家三人(包括其妻子 、儿子)和其物色招揽的被告人D、被告人E,以及被告人果某某和其物色招揽的被告人F、被告人G,合计八人办理护照及骗领赴人民共和国的商务签证。
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果某某按照同案人A的事先安排,从土耳其共和国经广州白云机场入境,前往广州市越秀区东亚大酒店入住后,上述的八人将护照收齐后交给同案人H(土耳其共和国人,另案处理). 同案人H带领八名维吾尔族人出境。被告人B等八人又意图骗取出境签证回国。
2014年10月14日,果某某等人被抓获归案。2014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羁押于广州市看守所。
首先、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5]1037号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果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有异议。
理由如下:
、本案被告人果某某不存在组织他人偷渡国境的故意。本案被告人果某某从一开始就没有组织他人偷渡国境的犯罪意图,其由于家境困难而出售护照牟取利益,走上了犯罪之路。
第二、本案被告人果某某没有存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果某某参与此次犯罪是受到同案人A的指示,而且本案其他被告人的护照和中国签证事宜都是同案人A一手包办的。
第三、本案被告人果某某没有组织他人参与此次犯罪,且没有直接参与违法交易。故本案被告人果某某不符合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请求法院对其予以轻罪(即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处理。其次、本案被告人果某某此次行为是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后、本案被告人果某某认罪态度良好,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果某某予以轻罪处理(即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并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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