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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企业遇到劳动纠纷工伤纠纷哪里有专业的律师电话多少

更新时间:2019-12-24 11:18:13 浏览次数:1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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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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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法律知识:一、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期限怎样约定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法律并没有相关具体规定。由于非全日制用工时期短、双方权利义务相对简单等特点,非全日制用工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订立口头协议。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内容由双方协调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征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小时工资标准。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三、签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一些常识
  签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了解以下六个常识:
  (一)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时期短、双方权利义务相对简单等特点,非全日制用工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订立口头协议。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内容由双方协调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标准和结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所谓“低小时工资标准”,《意见》有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确定和调整小时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法》没作具体规定。目前仍可参照《非全日制用工意见》第10-12条的规定。根据《非全日制用工意见》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除工伤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外,在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上,除非地方有特殊规定,否则用人单位没有强制性义务。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多重劳动关系
  对于全日制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并未禁止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全日制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则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五)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对于全日制劳动者,劳动法规定试用期长不超过六个月。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其劳动以小时计酬,一般而言劳动技术含量不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也并不强,期限较短,如果允许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有可能试用期满就辞退劳动者,这对劳动者则非常不利,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六)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和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合同没有终止与解除之分,此处的“终止”实际上就是“解除”,而此处的解除,用人单位既不需要说明理由,也不需要提前通知,更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均没有任何的法定限制条件。

服务范围:
(1)工资争议。如工资纠纷、加班费纠纷、相关福利补贴纠纷、调岗调薪纠纷等。
(2)调岗争议。如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调岗,调岗的条件和程序。
(3)劳动合同争议。如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
(4)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如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和保护,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如何认定。
(5)违约金争议。如违约金的适用条件,服务期违约,离职违约,保密违约。
(6)经济补偿金争议。如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条件和标准,辞职与辞退、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情况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异同。
(7)保密和竞业避止争议。如保密期限的设定,保密费问题,竞业避止的范围、条件、补偿。
(8)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开除、除名争议。
(9) 代理职业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赔偿纠纷;
(10)担任公司用工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11)起草制定劳动人事制度、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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