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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问题怎么处理V广州离婚子女抚养权专业律师

更新时间:2021-09-06 21:23:23 浏览次数:119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东圃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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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婚姻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梳理分析

1、抚养权

关于抚养权,法院审理是有一定原则的,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也就是说关于抚养权是综合考虑的问题,并非经济能力一个方面。

首先,从子女年龄上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除了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类似情况的,父亲又要求抚养,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有这几种情形的抚养权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在证据准备上,应当着重结合上述四点提出,当然,并非只要出现这几种情形之一,直接抚养权就一定归属于这一方,还是要结合其他情况综合考虑,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可以作为考虑标准,法院一般也会询问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包括可以书写书面的意见提交法庭作为证据材料,以争取直接抚养权。但这种参考不是必须的,而是考虑的一个方面,具体案件分析下文详述。

其次,关于抚养权的主体,抚养权应当是父母抚养子女,而并非祖父母、外祖父母,不乏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方陈述自己父母有条件有能力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笔者认为这样的理由是有条件的,在保障总原则的情况下,父母条件又差不多,此时的抚养权可以考虑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这种情况只是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直接抚养子女的应当还是父母。

后,就是关于轮流抚养子女的问题,在遇到具体的案件之前笔者没有考虑过这一点,但是实务中确实会发生这种情况,而轮流抚养子女也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只不过还有前提条件是不能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可予准许。

2、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的确定,涉及多的就是数额和给付时间的问题,首先第七条有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实际需要、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是原则,20%~30%只是一个参考标准,子女的抚养费实务中是这样计算的,如间接抚养的一方承担3000元,那直接抚养的一方仍然也是3000元,孩子抚养费一个月就是6000元,所以在一些案件中,代理人提出抚养费要1万元的计算并不符合这一条的原则,实际需要是考虑的标准之一,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1万元,那么直接抚养的一方也是1万元,一个月2万元抚养子女的标准明显超出了实际需要。另外就是抚养费能否一次性给付的问题,一般来说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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