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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咨询律师房产官司胜诉律师

更新时间:2019-12-25 12:52:25 浏览次数:101次
区域: 广州 > 番禺 > 洛溪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
律师咨询电话:13570980701;微信号:13570980701 ; Q Q:1127365324;广州房产专业律师团队,广州专业的房产律师团队,十年房产纠纷经验,专业代理房产诉讼仲裁、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宅基地买卖纠纷、离婚继承房产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等,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法院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规定
变更诉讼请求???的相关法律依据:
1、《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律师意见:
民诉法对何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两个司法解释规定又不一致,应当以哪个规定为准呢?
本律师认为,因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较于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旧法、一般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两者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以后者为准;其次,在立案后,法院一般都会给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该通知书上一般会明确载明“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在实践中都是以举证期限届满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截至点;后,为大限度避免法律适用上无谓的争执与风险,作为原告方代理人,是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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