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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棠景转让协议纠纷律师保证金加盟费律师

更新时间:2019-12-26 23:43:22 浏览次数:105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黄石路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
律师咨询电话:13570980701;微信号:13570980701 ; Q Q:1127365324;广州专业合同公司法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合同公司法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司法实践,可以代为起草各种合同协议、定制合作合同协议等,律师团队处理了大量涉及合同、公司法、货款追讨、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特许经营合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合作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清算、货款借款合同等领域的案件,熟悉审判机关的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尤其擅长加盟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团队结合长期的实践经验,力争为每一个客户提供量身订做的法律服务,以用心到位的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各种合同纠纷,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满意的诉讼结果。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2017年6月3日,王某燕与霍某群及案外人刘某达成协议,霍某群向刘某支付加盟费200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加盟王某燕及刘某的“宏升源”烧卖馆。2018年2月27日,霍某群与王某燕签订《转让协议》,将其烧麦馆转让给王某燕,约定转让费87000元,其中包括上述20000元加盟费。由于加盟费是王某燕特许霍某群用其配送的烧麦馅料及使用“宏升源”品牌的费用,故该笔钱已经实际消耗,不应该由王某燕再予以返还。霍某群就该笔20000元加盟费曾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燕予以返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了霍某群的该项诉讼请求。故该20000元加盟费不应该由王某燕承担,应当从转让费中扣除。2.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燕对转让协议中转让物品及其价值已经通过王某燕实际经营烧麦馆的行为进行了认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实际上,王某燕与霍某群签订转让协议时口头约定霍某群要为王某燕提供转让的物品及价值清单,由于霍某群迟迟不予提供,导致转让物品无法核对,且王某燕入场时,店内物品与霍某群所述的物品不一致,故该部分的差额应当从转让费用中扣除。3.一审法院认定营业执照、饭馆经营摊位证是否年检与霍某群无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能否办理营业执照及饭馆经营摊位证是本案的关键。霍某群与王某燕签订《转让协议》时,明知王某燕继续从事餐饮行业,且其知道居民住宅楼商铺餐饮行业的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已经不予办理,但其让王某燕先使用案外人王某的餐饮营业执照,并承诺该营业执照她会帮忙办理。之后,王某燕就办证事宜多次催促霍某群均未果,后王某燕到工商管理部门咨询后得知已经不予办理。王某燕签订该份转让协议的目的是从事餐饮行业,现因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及饭馆经营摊位证,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该转让协议应当解除,霍某群应当返还王某燕转让费33333元。
 律师解答:霍某群与王某燕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转让费包括房租、加盟费、设备等费用,现霍某群履行了转让商铺的义务,王某燕已实际经营该商铺,转让协议已实际履行,王某燕应支付转让费,故对霍某群要求王某燕支付剩余转让费37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某燕辩称加盟费20000元系重复诉讼,但(民事判决书依据是霍某群与王某燕及案外人的口头协议,本次诉讼依据是霍某群与王某燕签订的《转让协议》,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王某燕的抗辩没有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王某燕抗辩霍某群转让的物品及价值清单系霍某群单方面按新品价值计算,应重新认定,因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王某燕已实际经营该烧麦馆,视为认可该设备价值,该抗辩意见该院不予支持。关于霍某群诉请的违约金,王某燕未按约定期限履行支付转让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霍某群诉请的违约金过高,根据实际情况,该院酌情支持2000元。对于王某燕的反诉请求,其主张因营业执照、饭馆经营摊位证等未能按时通过年检,导致店铺不能继续经营,要求解除《转让协议》,因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内容包括房租、加盟费、设备等费用,与营业执照等无关,王某燕提出的营业执照、饭馆经营摊位证等是否年检是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与霍某群无关,故王某燕要求解除《转让协议》并返还转让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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