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广州荔湾区黄埔区事实收养关系认定纠纷律师 继承咨询
广州
[切换城市]

广州荔湾区黄埔区事实收养关系认定纠纷律师 继承咨询

更新时间:2015-11-25 17:06:40 浏览次数:70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荔湾湖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室
广州什么是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电话:18078803465(张静),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事实收养认定的条件之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年龄未满14周岁;
  (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事实收养认定的条件之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由于《收养法》此条为刚刚修改的内容,哪些疾病不准收养子女,还有待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养子女。
  (4)年满30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收养法修改前为35周岁)。
  (5)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包括共同收养的夫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在产生因事实收养而引发的纠纷时,需要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律师会用自己的专业实务能力指导您,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状王律师团队汇集多名名校毕业执业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提供遗嘱类律师服务,遗赠类律师服务,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专业代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欢迎咨询。
状王继承律师团队电话:18078803465(张律师)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室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4年12月14日
UID:171633
---------- 认证信息 ----------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