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在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情形中,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的保管和管理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所有人对机动车疏于管理或保管,并间接促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属于按份责任。
据了解,《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除外情形是指机动车在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并不存在上述除外情形,遂判决被告胡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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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到必要义务车主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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